发出和执行离开命令的程序[BI 操作命令编号。 SBM-2014-00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03日
(纳尔)卷。 25号1 / 2014 年 1 月 - 3 月 [ BI 运营订单号。 SBM-2014-006, February 03, 2014 ] 根据经修订的第 613 号联邦法(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第 3 条签发和执行离开令的程序,并为了使程序标准化为发出和执行离境令,现责令如下: 第一条 离境令的发出和执行程序。 – I. 根据移民备忘录通函第 SBM-2013-003[1] 号发出的离境令 A. 逾期逗留十二 (12) 个月或以下但在该国逗留超过最长允许期限的外国人 1. 职责签证延期部分 (VES): a) 在收到签证后六 (06) 个工作小时内,处理和评估作为临时访客更新和延期授权逗留的申请; b) 在证明已全额支付移民费、罚款和其他到期应付费用后,为此准备适当的离境令[2]; c) 将命令连同其全部记录一起传送到专员办公室以采取适当行动。 2. 专员办公室的职责: a) 在收到通知后四 (4) 个工作小时内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同意,则将订单及其全部记录交回VES,以执行授权停留的更新和延期,否则,请向有关办公室进一步处理; b) 如果命令还指示将申请人的姓名列入局的黑名单,执行该指示并向 ICTS 提供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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