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5号2 / 四月 - 2014 年 6 月 [ PCAB 董事会决议编号。 186, S. 2014, April 23, 2014 ] 在投标前严格遵守有关合资企业/财团的特别许可要求 通过:2014 年 4 月 23 日 提交日期:2014 年 4 月 30 日RA 4566 的第 38 条,也称为《承包商执照法》,明确规定,两个或多个承包商在没有首先获得以合资企业或任何此类组合的身份行事的额外许可的情况下联合提交投标是非法的;鉴于,秒。 RA 4566 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 第 10 条第 10.3 条特别要求合资企业或财团获得额外的许可证,以便获得合法授权以特殊许可证的形式提交投标,也称为联合风险许可或财团许可(视情况而定);鉴于,尽管 PCAB 提醒,项目业主继续允许合资企业/财团参与投标,而无需必要的合资企业或财团许可证,这是获得投标人资格必不可少的要求;鉴于,在某些情况下,建设项目被授予在投标时没有合资/联合体许可证的合资/联合体;鉴于,项目业主允许未经许可的合资企业/财团参与投标的做法公然无视 RA 4566 的规定和必须加以遏制和扼杀在萌芽状态的 IRR;鉴于,PCAB 认为有必要严格执行有关合资企业/联合体许可证要求的法律规定,以便所有承包商,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它们的组合,都必须在特定项目的投标期间拥有必要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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