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5号2 / 四月 - 2014 年 6 月 [ SEC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4 年 4 月 3 日 8 日 ] 《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通过:2014 年 4 月 3 日 提交日期:2014 年 5 月 8 日 银行委员会在 2014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会议上,决议批准本通知,以指导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ATCA) 法规涵盖的 NBFI)。 FATCA 于 2010 年由美国 (U.S.) 国会颁布,作为《恢复就业激励措施 (HIRE) 法案》的一部分。 FATCA 的颁布是为了防止美国纳税人在境外滥用税收,FATCA 要求外国金融机构 (FFI) 在美国国税局 (IRS) 进行在线注册,并向 IRS 报告有关信息美国纳税人持有大量所有权权益的 FFI 的金融账户。根据该法案,不遵守该法案将导致对向 FFI 支付来自美国的收入征收 30% 的预扣税。 FATCA 中提到的 FFI 涉及根据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的金融机构。 IRS 已将以下 FFI 列入其非排他性清单 [1]: 存款机构 托管机构 投资实体 某些类型的保险公司拥有现金价值产品或年金 经委员会许可的 NBFI 特此指示执行以下程序: 评估公司是否为 FATCA 涵盖的外国金融机构;研究 FATCA 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并确定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不遵守 FATCA 要求的不利后果;制定政策并准备公司的操作系统,使其能够捕获和执行 FATCA 要求的帐户持有人的标记;在制定指南时考虑国内法律的规定,例如但不限于《证券监管法》、《投资公司法》、《银行存款保密法》和《数据隐私法》; NBFI 通过其各自的协会提出所有与 FATCA 相关的问题或疑虑,该协会应作为 FATCA 相关查询的中央存储库,并整理此类查询,以便更系统地提交给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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