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危险货物的特别豁免和/或特别授权[CAAP 备忘录通告编号03-1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8日
(纳尔)卷。 24号1 / 2013 年 1 月 - 3 月 [ CAAP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3 年 1 月 18 日 03-13 日] 空运危险货物的特别豁免和/或特别授权 为了公共安全,根据 PCAR 第 18 部分,并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技术细则,所有特别豁免和/或航空运输危险品的特别授权将仅由本当局授予被授权运输危险品 (DG) 的航空运营人证书 (AOC) 持有人。但是,在可能需要特别豁免和/或特别授权在非 DG 授权的 AOC 上携带 DG 的极端紧急情况下,该 AOC 必须首先令人满意地遵守所有要求并遵守特定流程,如在授予此类特别许可证之前,国际民航组织技术指南、其对危险货物安全航空运输的补充和 PCAR 第 18 部分。本备忘录通函应在符合普通发行报纸上的单一出版物以及向位于奎松市 UP Diliman 的国家行政登记处 (ONAR) 的 UP 法律中心办公室提交的副本后立即生效。 (新加坡元。)LT。 GEN WILLIAM K HOTCHKISS IIII AFP (RET) 总干事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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