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开展特别审计服务及其费用的评估、收取和使用制定指导方针[COA 第 4 号决议。 2012-01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7日
(纳尔)卷。 24号1 / 2013 年 1 月 - 3 月 [ COA 决议编号。 2012-017,2012 年 12 月 7 日 ] 关于开展特别审计服务以及评估、收取和使用费用的规定指南 鉴于,第 1445 号总统令 (PD) 的第 26 条,也称为政府审计准则菲律宾,规定: 一般管辖权。 - 委员会的权力和权力应扩展到和理解与审计程序、系统和控制、政府一般账户的保存、与此有关的凭证保存十年、审查和检查与这些账户有关的账簿、记录和文件;审计和清算所有以负责任身份收到或持有的资金或财产的人的账目,以及审查、审计和清算所有欠政府或欠政府的任何种类的债务和债权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机构和工具。上述管辖范围延伸至所有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自治委员会、委员会或政府机构,以及本法规定的,包括政府资助的非政府实体、捐赠资助的非政府实体通过政府,需要缴纳税款或政府份额的,以及政府已设立对应基金或部分由政府出资的。鉴于,上述 P.D. 第 30 (2) 条允许委员会对其进行审计和相关服务进行评估和收取费用,即:当委员会与任何政府实体签订合同,提供超出此类服务正常范围的审计和相关服务时,委员会有权确定并收取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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