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法案实施细则和条例 (IRR) 修正案9856 或 2009 年房地产投资信托 (REIT) 法案[SEC 备忘录通告编号2, S. 201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7日
(纳尔)卷。 22号2,2011 年 4 月 - 6 月 [ SEC 备忘录通知编号2,S. 2011,2011 年 3 月 27 日] 共和国法案实施细则和条例 (IRR) 的修正案。 9856 或 2009 年房地产投资信托 (REIT) 法案 委员会在其 2011 年系列第 185 号决议中决定修改第 9856 号共和国法案或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的实施细则和条例的以下规定2009 年的第 5.1 (a) 条规则 4:最低公共所有权。 REIT 应为上市公司,因此,REIT 应: (a) 保持其作为上市公司的地位; (b) 在上市时和上市后,至少有一千 (1,000) 名公众股东,每名股东至少拥有五十 (50) 股股份,并且这些股东合计拥有至少百分之四十 (40%) 的已发行股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首年的情况;但最低所有权应在上市后三 (3) 年内提高到百分之六十七 (67%)。第 5.1 (B) 节,规则 4:大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注册成立时的最低实收资本为 3 亿比索(300,000,000.00 菲律宾比索),可以是现金和/或财产。实收资本的任何部分不得用于偿还其不动产资产的先前债务或产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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