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 3 日 - 2011 年 9 月 [ DAR 备忘录通函编号06, S. 2011, July 15, 2011 ] 第 9700 号共和国法案下的土地征用和分配阶段实施的明确指南 CARPER 法第 5 条(第 9700 号共和国法)1 修订了土地征用和分配的阶段时间表(LAD) 根据第 6657 号共和国法案提供。本备忘录通函旨在指导现场实施者正确应用 RA 第 5 节下的分阶段时间表第 9700 号,修订 R.A. 第 7 条。第 6657 号,因为它适用于有产权的私人农业用地,以及无产权的私有农业用地 (UPAL)。一、政策声明 土地改革是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无地耕作者和农民的宪法授权。只要土地的基本法有效并且保持不变,政府的这一宪法义务就存在。关于这项任务,土地改革部 (DAR) 的政策是在 6 月或之前尽早完成所有剩余未获得和未分配的农业用地的收购和分配,优先考虑大面积和/或总体土地所有权2014 年 30 月。二、覆盖范围 这些规则应适用于 DAR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开始的所有土地征用和分配活动。 III.阶段时间表 根据 RA 6657 第 7 节(经修订),LAD 的阶段时间表如下: 阶段阶段 1 包括: 从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 所有大型单一私人农业用地及五十 (50) 公顷以上, 有或没有覆盖通知 > 截至 12 月 10 日,总面积超过 50 公顷的土地所有者的所有大型集体私人农业用地,有覆盖通知 (N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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