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下的协议[码头船旗国行政咨询编号。 2011-0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3日
(纳尔)卷。 22号3,七月 - 2011 年 9 月 [ 滨海船旗国行政咨询编号。 2011-07, August 03, 2011 ] 紧急情况下的协议 根据第 474 号总统令第 125/125-A 号行政命令和第 9295 号共和国法案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的规定,国际管理守则船舶安全操作和污染预防(ISM 规则)和国家安全管理(NSM)规则,特此重申紧急情况下的以下协议。要求所有航运公司和其他有关经营内贸船舶的海事实体采取程序,以应对船上紧急情况。此类程序应包括报告事故和危险情况,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船长拥有最高权力和责任作出有关安全和污染防治的决定,并在必要时请求公司协助。 2. 要求公司给予必要的支持,使船长的职责得以安全履行; 3. 在紧急情况下,船长应指派一名合格的负责人处理船长认为必要的所有通信,此类通信至少应涉及:公司;湾。最近的菲律宾海岸警卫队单位; C。其他政府实体或私营部门团体或专家(公司可能会处理对这些实体的呼叫) 4. 应准备一份可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联系电话列表,并至少张贴在船桥、无线电公司房间(如有)和应急小组指定房间。应该有一个程序来定期检查这些号码的有效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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