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1 NO.1/ 2010 年 1 月 - 3 月 [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0-014, March 04, 2010 ] 关于申请延长有效期备案政策的修改 为全力支持本局与陆路交通办的互联互通项目,方便公用车登记,本局现对本委员会根据 2009 年 2 月 20 日第 2009-006 号备忘录通告的政策,回复:关于延长所有类型服务的过期证书/S 的有效期申请的修订政策,其中第 3 项,该申请/s 应在 CPC 到期日前六 (6) 个月提交,现在要求所有愿意继续提供服务的 CPC 受让人至少在 CPC 到期前一 (1) 年提交中国共产党到期。这是为了进一步避免延误登记出租车辆造成的不便;所有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发布均在此被取代和相应修改。根据 1992 年 10 月 9 日第 11 号总统备忘录通函,本备忘录通函应在其在一般流通的报纸上发表并在 UP 法律中心提交三 (3) 份后十五 (15) 天生效。通过:04 2010 年 3 月 (SGD.) ALBERTO H. SUANSIING 主席 (SGD.) GERARDO A. PINILI 董事会成员 (SGD.)...
修改关于提交有效期延长申请的政策[LTFRB 备忘录通知编号。 2010-014]pdf预览版修改关于提交有效期延长申请的政策[LTFRB 备忘录通知编号。 2010-014]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