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发展局 (CDA) 自愿仲裁员认证和撤销认证指南[CDA 备忘录通告第2010-06]
(纳尔)卷。 2010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21 日 [ 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0 年 6 月,2010 年 8 月 24 日] 合作发展局 (CDA) 中自愿仲裁员认可和撤销认可的指南根据艺术。根据第 9520 号共和国法第 137 条,本当局特此通过并颁布这些关于自愿仲裁的自愿仲裁员认证指南,作为根据 2004 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法》解决争议的主要和唯一模式。 第 1 节 标题– 这应称为《合作发展局 (CDA) 自愿仲裁员资格认证和撤销指南》。第 2 节. 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 认可 - 应指根据当局制定的这些指南、标准和程序评估自愿仲裁员的资格和能力的过程,并包含在CDA 合格的自愿仲裁员名单,其服务可以通过自愿仲裁参与解决合作纠纷。 2. 授权 - 应指合作开发署 (CDA)。 3. 自愿仲裁 - 应指争议解决过程,其中任何内部/合作纠纷由争议各方从合格和认可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择的自愿仲裁员解决,该仲裁员应根据案件是非曲直作出决定通过颁发奖项。 4. 自愿仲裁员——应指当局的任何授权雇员或当事人选择在争议中听取、决定和作出裁决的经认可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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