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执行服务 (CES) 职位在职人员的家庭/家访特权[CESB 第 20 号决议。第815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0日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1 月 - 3 月 1 日 [ CESB 第 1 号决议。 815,2010 年 9 月 10 日 ] 职业执行服务 (CES) 职位在职人员的家庭/家访特权 鉴于 1972 年 9 月 24 日的第 1 号总统令创建了职业执行服务委员会 (CESB)职业执行服务机构 (CES) 并授权董事会颁布有关职业执行人员薪酬的规则、标准和程序;鉴于,同一法律规定,职业行政服务的成员应按职级获得报酬,并应提供有吸引力的薪水、附加福利和合理的津贴;鉴于,在 CES 职位的任职者中,分配到远离其家庭和家人的工作站是很常见的,因为他们受到总统令批准的综合重组计划 (IRP) 第 IV 条第三部分中规定的流动性原则的约束。 1个;鉴于,家访/家访特权的制度符合政府在官僚机构中促进专业精神和人文主义价值观的主旨,因为它旨在减轻受影响官员因他/她而导致的流离失所的影响被分配到远离其住所和家庭的工作站;鉴于,家庭/家访特权是对 IRP 中规定的第三级流动原则的补充政策措施,该原则规定“任何与职业执行服务成员相反的法律规定都可以重新分配或转移从一个位置到另一个位置;条件是这种调动或调动是为了公共服务的利益,并且不涉及降级或减薪;此外,任何成员的重新分配或调动不得超过每两年一次; xxx” 鉴于,1987 年《行政法典》第 5 章第 1-A 条第 31 节(第 30 号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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