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10 年 10 月 4 日 - 2010 年 12 月 [ERC 第 21 号决议] 21, S. 2010, October 18, 2010 ] 修订第 4 条第 4 条和第 5 条第 1 条的规则的自动成本调整和调整机制以及分配公用事业的相应确认过程的决议 鉴于,7 月 13 日, 2009 年,能源管理委员会 (ERC) 发布了 2009 年系列第 16 号决议,通过并颁布了《配电公用事业成本自动调整和修正机制及相应确认程序的规则》;鉴于,2009 年 10 月 12 日,ERC 发布了 2009 年系列第 23 号决议,采用了根据上述规则提交配电公用事业 (DU) 的模板,并将吕宋 DU 的提交日期延长至另行通知就其实施各种自动成本调整和校正机制而各自就超额/不足回收提出的综合申请;鉴于,上述规则第 4 条第 4 节规定了实际系统损失的确定;鉴于,由于计费天数不等,电力行业配电部门的固有现象是批发和零售层面的抄表周期不匹配,从而导致千瓦时销售和购买的电力不匹配;鉴于,ERC 认识到需要解决和解决上述 kWh 销售和购买电力的错位,这会导致计算的每月系统损耗出现峰值和下降,并在某些计费月份对 DU 的实际系统损耗产生不利影响;鉴于,为实现这一点,有必要修改上述规则第 4 条第 4 节中的公式;鉴于,ERC 同样认识到有必要更新上述规则中的时间表,以便为所有 DU 提供足够的时间来充分准备其确认文件;因此,现在,ERC 在经过彻底和适当的审议后,特此决议,特此决议,批准并通过对上述规则第 4 条第 4 节和第 5 条第 1 节的修正,如下: 4 调整机制实施中过度或不足恢复的计算 xxx 第 4 节。...
修订《自动成本调整和调整机制规则》第 4 条第 4 节和第 5 条第 1 节以及配电设施的相应确认程序[ERC 决议第 4 号。 21, S. 2010]pdf预览版修订《自动成本调整和调整机制规则》第 4 条第 4 节和第 5 条第 1 节以及配电设施的相应确认程序[ERC 决议第 4 号。 21, S. 2010]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