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收入条例的相关规定。 11-2006 和 4-2010 关于税务从业者/代理人的认可作为其在内部收入局之前的执业和代表的先决条件[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14-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5日
(纳尔)卷。 22号1,2011 年 1 月 - 3 月14-2010,2010 年 11 月 25 日] 修改《收入条例》的相关规定。 11-2006 和 4-2010 关于税务从业者/代理人的认可作为其在国内收入局之前执业和代表的先决条件 根据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第 244 和 275 节的规定,经修订,特此颁布本条例以实施 NIRC 第 6(G) 节的规定,授权国税局局长就其在 BIR 的税务实践和陈述对税务代理人进行认证和登记,并进一步修改部分收入条例第 11-2006 和 4-2010 号。第 1 节. 目标 – 特此发布本条例,以修订有关收入国家认证委员会 (RNAB) 和收入区域认证委员会 (RRAB) 组成的政策;关于 RRAB 或 RNAB 的行动或决定的批准过程;关于税务方面继续专业教育(CPE)的要求;关于认可程序;以及关于更新认可的程序和文件要求。 BIR 是税务机关,主要任务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税务更新、简报和研讨会,向公众全面通报最新和当前的发行情况。私营部门同样协助为税务从业人员和代理人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但须获得认证委员会的认可。第 2 节:术语定义——《无线电规则》第 2 节第 c 和 d 段...
修改收入条例的相关规定。 11-2006 和 4-2010 关于税务从业者/代理人的认可作为其在内部收入局之前的执业和代表的先决条件[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14-2010]pdf预览版
修改收入条例的相关规定。 11-2006 和 4-2010 关于税务从业者/代理人的认可作为其在内部收入局之前的执业和代表的先决条件[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14-2010]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报告扩展

收入条例修订收入条例的相关部分。 11-96 和 2-98 与出售、转让或交换不动产的税务处理有关,并为此修改应缴的资本利得税的时间和地点[BIR 条例第 20 号。 8-98]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5-2000 经修订,规定了税收信用证明的发行方式及其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的条件的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5 号。 14-2011]实施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7 (C)、204 (A) 和 290 条的收入条例,以妥协解决内部收入税责任,取代收入条例 NOS。 7-2001 和 30-2002[BIR 收入条例 NO. 8-2004]修改《收入条例》的进一步相关规定。 2-98 经修订,关于签发源头扣缴增值税证明书,从而修订收入条例第 2-98 号。 4-2002;以及其他目的[BIR 收入条例第 1 号。 28-2003]修改第 3 条 (D) 和第 12 条收入条例。 11-2008年关于发行锡卡和转让登记的规定[BIR收入条例第10号5-2010]修订收入条例编号11-2006 关于税务从业者/代理人的认可作为其在内部收入局之前的执业或代表的先决条件[BIR 收入条例第 11 号4-2010]修改《收入条例》第 1 号的效力条款4-97,规定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模式以及根据此要求登记的纳税人[BIR 收入条例第 4 号。 7-97]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21-2002,经修订,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6 (H) 节,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BIR 收入条例编号15-2010]规定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方式以及根据该规定要求纳税人登记的收入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4-97]实施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7(C)、204(A) 和 290 条的收入条例,以妥协解决取代收入条例 NOS 的内部收入税责任。 6-2000 和 7-2001.[BIR 法规编号。 30-2002]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