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2号2011 年 1 月 - 3 月 1 日 [ MIA MARINA 通函编号。 2010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12 月 14 日] 根据第 474 号总统令、第 125/125-A 号行政命令和第 9295 号共和国法案及其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和条例 (R-IRR) 修订的油轮政策指南,特此通过以下修订后的油轮政策指南: 一、目标 本通函旨在提供修订/更新的政策指南,以规范国内贸易中的油轮以及在菲律宾水域内指定的油轮驳船和船舶的运营,与着眼于进一步提高安全标准,确保海洋环境保护。二、范围 本通函适用于所有购买或经营油轮和/或油轮驳船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公司和实体,包括以下船舶: 向渔船、造船厂和其他工业公司运输燃料/油的渔业供应船;浮动存储单元(FSU)和浮动、生产、存储和卸载单元(FPSO);商业贸易中的国有油轮;用于收集废油、废油水和自用燃料的船舶;植物油轮和其他食品级油轮。本通函同样适用于根据 MARINA 备忘录通函第 105 号及其后续修正案在菲律宾水域中列举的油轮、油轮驳船和船舶。三、术语定义 “收购”是指经修订的 PD 760 项下的进口(直接/直接购买)、光船租赁(包括具有租赁不可撤销购买或租赁购买条款的光船)、本地建造和船舶贸易地位从海外运营永久转换为国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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