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局 2009 年 3 月 3 日备忘录 RE:“CMO 7-2009 – 向陆路运输办公室电子传输付款/清关证明 (E-CPC)”[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15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5日
(纳尔)卷。 20 NO.2 / 四月 - 2009 年 6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157,2009 年 5 月 25 日 ] 2009 年 3 月 3 日海关局备忘录 RE:“CMO 7-2009 – 向陆运办公室电子传输付款/清关证明 (E-CPC)”要求每个人注意海关局在上述中行备忘录中提供的新政策,特别是其中的第“2”项,其中说:“2) 代替付款证明文件,经纪人/进口商必须向 LTO 出示由托收部门签发的正式收据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IERD)(以及上述机构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全面实施 LTO-BOC 互联互通项目,机动车和/或其零部件的制造商、装配商和进口商的库存报告及其 BOC-CP 由 BOC 以电子方式传输到 LTO,将不再通过 CPEU,并且可以通过直接在 LTO 地区办事处或中央办事处登记处办理。同样建议所有相关人员,所有传输的 e-CP 或 e-OR 分别带有前缀 B 或 R。因此,从数据库中报告和/或检索这些 e-CP 或 e-OR 应遵循相同的格式。例如,CP 编号 12345 应输入为 B12345。为了合规。采用:2009 年 5 月 25 日(新加坡元)ARTURO C. LOMIBAO 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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