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 NO.2 / 四月 - 2009 年 6 月 [ BSP 通告编号。 654, S. OF 2009, May 12, 2009 ] 修订对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贷款上限 根据货币委员会 2009 年 4 月 17 日第 573 号决议,允许对银行/准银行向其子公司的贷款设置单独的个人限制以及从事能源和发电业务的关联公司,现将《银行监管手册》(MORB)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手册》(MORBNBFI)的规定修改如下: 第 1 节 X328.5.b 小节MORB 和 MORBNBFI 的 4328Q.b 和 4328Q.b 分别在其第一段之后增加一个新的段落,内容如下:“银行/准银行向其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其他信贷便利和担保从事符合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中期公共投资计划的能源和发电业务的附属公司,并获得社会经济部长官的正式认证兰宁将受制于贷款银行/准银行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五 (25%) 的单独个人限制:规定,其无担保部分不得超过十二又二分之一 (12.5 %) 的此类净值:此外,前提是这些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与贷款银行/准银行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和/或股东无关,除非该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担任该等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在该公司的董事会或被任命为银行/准银行代表的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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