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事务委员会的修订规则[OB 行政令第21, S. OF 20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8日
(纳尔)卷。 20 NO.3 / 2009 年 7 月 - 9 月 [ OB 行政命令编号。 21, S. OF 2009, July 28, 2009 ] 内部事务委员会修订规则 根据第 6770 号共和国法案第 11 和 18 条赋予监察员办公室的权力,也称为“监察员法案” 1989 年”,为了简化和澄清 2003 年系列第 16 号行政命令中包含的现有内政委员会,监察员办公室认为最好修改/修改现有规则。因此,办公室特此修订/修订以下规则和指南: I. 内部事务委员会和工作人员的组成 内部事务委员会 (IAB) 应由六 (6) 名成员组成,其唯一资格是他们至少应为助理监察员。他们应由监察员指定,任期两年。 IAB 主席和副主席应由监察员从 IAB 成员中指定,任期两年。 IAB 计划工作人员、IAB 调查人员和 IAB 行政办公室同样应由监察员指定,任期两年。以上所有内容均可由监察员酌情重新指定。二、处理投诉的程序 评估投诉的分配。收到投诉后,IAB 主席应在 IAB 行政官员的协助下,将案件分配给 IAB-IS 的一名成员,以进行初步评估。评估的进行。收到投诉后,调查员应对投诉进行评估,并在收到投诉后五 (5) 天内向 IAB 主席提交评估报告,但不注明其姓名,其中应包含其他内容,以下:对评估报告项目编号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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