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修订的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 (TCCP) [BOC 海关备忘录订单号。 26-2009]
(纳尔)卷。 20 第 3 期 / 2009 年 7 月 - 9 月 [ 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订单号26-2009,2009 年 7 月 10 日] 根据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2307 条计算和/或确定扣押货物的罚款和没收货物用于结算和赎回的赎回价值的指南,经修订 (TCCP) 1.0 目标 1.1 根据第 127 号行政命令,就海关局 (BOC) 现有的相关部门、服务、小组或办公室的职能,赋予 TCCP 第 2307 条含义和实质内容以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1.2 在计算和/或确定任何扣押案件的解决罚款和没收货物的赎回价值方面具有一致和透明的系统和程序 1.3 为政府创造更多收入 2.0 准则 2.1根据TCCP 的第 2307 条应由以下确定: 2.1.1 最初,由地区收税员通过拍卖和货物处置部门 (ACDD) 或有关港口的适当评估办公室或同等单位这样做,并应建议经海关关长批准; 2.1.2 在专员办公室审查地区税务局关于解决/赎回的有利建议期间,或在扣押案件在专员办公室等待上诉期间,由估价和分类司 (VCD) 正式批准,进口和评估服务 (IAS) 主任,并得到评估和运营协调小组 (AOCG) 副专员的正式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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