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当地 PNP 交通部门在监测和报告车辆事故案件方面的协调[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ACL-2009-12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8日
(纳尔)卷。 20 NO.3 / 2009 年 7 月 - 9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210, August 28, 2009 ] 与当地 PNP 交通部门协调监测和报告车辆事故案例为有效监控司机在道路上的举止、行为和态度,考虑到根据调查结果,这些事故主要是由司机的失误造成的,特此指示您在案件监控和报告中严格遵守以下准则车辆事故,特别是那些造成伤害、生命损失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 区域主管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与当地 PNP 交通部门密切协调,有效监测和报告车辆事故,以协助助理秘书在行使其权力和权力中止、撤销或恢复司机的根据第 4136 号共和国法第 27 条(也称为菲律宾陆路交通和交通法)的许可,相关规定如下: “第 27 条。暂停、吊销和恢复驾驶执照的权力——不妨碍法院在适当情况下的权力,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署长(现为助理部长)应有专属权力和权力因故暂停或吊销根据本法规定颁发的任何驾驶执照。 xxx” 2. 造成伤害、生命损失或财产损失的车辆事故或构成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应受处罚的任何交通违规行为,应在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助理秘书办公室报告。通过任何最快的通信方式发生的时间(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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