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和颁发代表团的政策[LTO备忘录]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0日
(纳尔)卷。 20 第 3 期 / 2009 年 7 月 - 9 月 [ LTO 备忘录,2009 年 8 月 20 日 ] 关于批准和发放代表团的政策 为确保陆路运输办公室 (LTO) 执法任务的执行不会出现真空,在批准和发放代表时,应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 批准代表时,应出具一份载有代表执法人员姓名的备忘录。 • 备忘录一经批准,应立即通过传真发送给有关地区办事处,然后邮寄原件或经核证无误的副本; • 经批准的备忘录应正式作为授权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即使没有授权标签; • 此后应颁发代表标签; • 在收到代表标签之前,区域主任应向每个授权的执法人员提供批准备忘录的复印件,并在发放代表标签时交出。指示代表委员会立即对所有代表申请采取行动,并在收到备忘录后五 (5) 天内提交批准执法人员代表的备忘录的最终草案。为严格遵守。采用:2009 年 8 月 20 日(新加坡元)ARTURO C. LOMIBAO 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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