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备忘录令 (CMO) 27-2009 关于暂定释放的补充指南[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令第 27 号45-20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06日
(纳尔)卷。 21 第 1 号/ 2010 年 1 月 - 3 月 [ 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订单号45-2009, 2009 年 10 月 6 日 ] 27-2009 年海关备忘录 (CMO) 实施补充指南关于暂定放行 1.0 目标 1.1 提供有关在实施 E2M 海关系统中暂放货物/货物的附加说明。 1.2 加快合法货物抵达菲律宾后的放行。 1.3 促进贸易 2.0 范围 这包括根据经 CMO 7-2006 修订的 CMO 37-2001 管理的暂定放行装运,所有规定均适用,除非它们与以下内容不一致: 2.1 付款应在 PASS5(CAO 10 -2008 和 CMO 6-2009)。 2.2 报名应通过增值服务提供商 (VASP),从而废除第 IV.B 项 a 至 d 段。 2.3 不再需要在 IV.C 项第 3a 和 3b 段以及第 7 段提供的进口报关单和国内税收申报单 (IEIRD) 上加盖“VALUATION”字样。 3.0 一般规定 3.1 暂定放行是在估价和分类审查委员会 (VCRC) 审议估价和/或关税分类问题时,将货物放行给进口商以避免延误的过程。 3.2 担保金额为申报的关税和税费金额与根据建议价值和/或关税分类计算的关税和税费金额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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