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欧盟成员国出口鱼和水产品的规则和条例227, S. 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0日
(纳尔)卷。 20 NO.3 / 2009 年 7 月 - 9 月 [ BFAR FISHERIES 行政命令 NO. 227, S. 2008, November 20, 2008 ] 向欧盟成员国出口鱼和水产品的规则和条例 鉴于世界贸易组织 (WTO) 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 (SPS) 措施的协定要求成员国将其国家 SPS 措施建立在食品法典委员会通过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其他建议的基础上;鉴于,渔业产品的国际贸易、投资和市场准入要求增加对 SPS 要求的遵守;鉴于,RP 必须尊重 Codex 的建议,即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的所有阶段应用良好的卫生和生产规范以及 HACCP 原则将大大有助于确保食品安全;鉴于,如果 WTO 成员国可以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如果这些措施在科学上是合理的,或者如果食典标准提供的保护水平与有关国家普遍适用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不一致;鉴于某些渔业和水产品可能存在特定的微生物和化学危害,因此欧盟对此类产品(包括贝类)的生产和处理实施了额外和特定的卫生规则;鉴于,出口到欧盟的 RP 鱼和水产经营者及其产品必须至少符合与欧盟生产的产品相同或同等的卫生和安全标准,包括兽药残留、添加剂、标签、可追溯性和接触材料等方面带着食物;鉴于,随着新的科学信息的出现,欧盟的要求经常被修改,因此 RP 规则也有必要轻松快速地适应;鉴于,向欧盟出口的规则不适用于供私人国内使用的初级生产,也不适用于国内制备、处理或储存供私人国内消费的食品;鉴于,共和国法案 8550 和 1998 年菲律宾渔业法典第 62 条和第 65(I) 条分别授权农业部 - 渔业和水产资源局 (DA-BFAR) 为所有渔业制定质量等级/标准进出口产品,对进出口水产品和水产品加工企业实行符合国际标准的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鉴于,为了满足欧盟的法律要求,有必要针对拟出口到欧盟的渔业和水产品的生产制定具体的行政命令;鉴于尚未按照欧盟要求对贝类捕捞区域进行分类,有必要为这些具体规则引入延长的实施期;鉴于,欧盟委员会第 95/190/EC 号决议承认 DA-BFAR 是菲律宾的主管当局,其任务是有效验证欧盟有关渔业和水产养殖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执行情况;特此颁布以下管理专门用于出口欧盟的鱼和水产品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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