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年度现金红利[GSIS 第 3 号决议20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7日
(纳尔)卷。 20 NO.2 / 2009 年 4 月 - 6 月 [ GSIS 决议编号。 206,2008 年 12 月 17 日] 2008 年年度现金红利决议,批准并确认根据以下准则将 9.5 亿披索金额作为 2008 年年度现金红利分配给强制人寿保险投保人的建议: 1.权利 所有在职成员,包括司法机构和宪法办公室的成员,其人寿保险范围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已生效至少一年且在申报日仍然有效的,均有权根据1.1.1 持有人寿保险 (LEP) 或新的或转换后的增强人寿保单 (ELP) 的活跃会员有权获得现金红利,前提是他们的保单截至 12 月已生效至少一 (1) 年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2 LEP 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到期并根据增强型人寿保单签发续保保单的活跃会员有权获得现金红利基于他们的 LEP。 1.1.3 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选择将其 LEP 转换为 ELP 的活跃会员也有权获得基于其 LEP 的现金红利。 2. 无资格 2.1.1 自申报日起,已拖欠其担保贷款和工资贷款至少十二 (12) 个月和/或未支付保费至少十二 (12) 个月的活跃会员。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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