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组织和所有其他部门参与 2009 年 163,000 吨国家大米进口量的一般准则[NFA 备忘录通告第AO-2K8-12-01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6日
(纳尔)卷。 20 NO.1 / 2009 年 1 月 – 3 月 [ NFA 备忘录通函编号AO-2K8-12-016,2008 年 12 月 16 日] 农民组织和所有其他部门参与 2009 年 163,000 公吨大米的国家特定配额进口的一般准则 根据授予国家的权力食品管理局 (NFA) 根据经修正的第 4 号总统令制定管理大米进口的规则和条例,并根据 2008 年 12 月 19 日的理事会第 440-2k8-L 号决议,特此发布本备忘录通函供所有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 A. 一般准则 1. 根据第 8178 号共和国法案,本通知项下的大米进口应在实施数量限制的制度下进行。但是,除了国家食品局 (NFA) 颁发进口许可证外,所有大米进口NFA 应包括在菲律宾土地银行 (LBP) 开立的信用证 (LC)、承兑单据 (DA) 和付款单据 (DP)。 2. 根据政府帮助稻农成为农业企业家的政策,农民组织(FOs)的成员由至少 50% 的 1 名农民组成,最初应获得 100,000 公吨稻米进口量。所有其他部门应分配 63,000 公吨的进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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