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10 月 3-4 日 - 2004 年 12 月 [BSP 备忘录,2004 年 7 月 26 日] 向股东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管理层年度报告 《银行监管手册》(MORB)第 X 164.1 和 X 426.2 小节以及第 4172Q 节非银行金融监管手册 (MORNBFI) 要求对具有准银行职能的银行/非银行 [Bank/NBQB Proper (Regular and FCDU) 和信托部门] 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由外部独立的审计师不迟于日历年或银行采用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十 (30) 个日历日。此类审计报告应在审计开始后九十 (90) 个日历日内提交并提交给 BSP 董事会和相应的监督检查部门。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和 NBQB 在提交 AFS 和年度报告时应遵循 Bangko Sentral 要求清单,如附件 A 所示。延迟提交外部审计师证明、时间表/附件和修订所要求的报告应被视为延迟记录,受 MORB 第 X 162.2b 小节和 MORNBFI 第 4162Q3.b 小节规定的处罚如下: 所需信息/数据 提交截止日期 1. 以下证明: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AFS)(不迟于审计开始后九十 (90) 个日历日)审计的开始和终止日期。湾。向银行/机构的董事会/执行官或国家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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