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 日至 4 日 - 2004 年 7 月 2 日 [BSP 通函,2004 年 7 月 2 日]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NBFI) 的交易,包含在 2001 年反洗钱法的报告要求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NBFI) 的所有交易,无论是由其常规银行单位、信托部门、外币存款单位 (FCDU) 还是任何其他单位进行,均受第 9160 号共和国法案的报告要求的约束,否则被称为“2001 年反洗钱法”,经 RA 修订第 9194 号。该法律的相关规定引述如下: 1. 第 3 节。定义“x x x”b。涵盖交易是指在一 (1) 个银行工作日内以现金或其他等价货币工具进行的总金额超过五十万比索 (P500,000) 的交易。 "(b-1) 可疑交易是指与受监管机构进行的交易,无论涉及金额大小,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 没有潜在的法律或贸易义务、目的或经济理由;2. 客户不正当已确定; 3. 涉及的金额与客户的业务或财务能力不相称; 4. 考虑到所有已知情况,可能会认为客户的交易是结构化的,以避免成为报告要求的对象5. 任何与交易相关的情况,被观察到偏离客户的概况和/或客户过去与相关机构的交易;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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