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4 日 - 2004 年 9 月 [ LTFRB 备忘录通知编号2004-025,2004 年 8 月 17 日] 更换发动机的请愿书 董事会注意到,公共便利证书的获得者在未通知董事会的情况下随意更换其单位的发动机。为取缔这种做法,根据董事会的监管权力,特此责令与陆路交通办公室(LTO)协调,所有拟更换其单位发动机的 CPC 受助人应提出请愿书更换发动机时,附上与新发动机有关的以下文件的传真件: 1. 注册证书和正式收据 2. 购买的发动机发票 3. 库存报告证明 4. 带有正式收据的 PNP 清关 5. PNP Micro-蚀刻证书 6. 机动车检验报告 未提出上述申请的,将导致有关单位不予确认,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向LTO登记。因此,所有其他版本或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部分,将被相应地修改或取代。根据 1992 年 10 月 9 日第 11 号总统备忘录通告,本通告应在向 UP 法律中心提交三 (3) 份副本后十五 (15) 天生效。如此命令。采用:2004 年 8 月 17 日(新加坡元) MARIA ELENA H. BAUTISTA 主席(新加坡元) FELIX S. RACADIO 董事会成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更换发动机的请愿书[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 2004-025]pdf预览版更换发动机的请愿书[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 2004-02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