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众公司外部审计师和委员会二级执照持有人的认可和报告要求的修订(SEC 备忘录通函第 13 号,2003 年系列)[SEC 备忘录通函第15, S. 20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9日
((NAR)第 15 卷第 3-4 期/2004 年 10 月 - 12 月 [SEC 备忘录通函第 15 号,2004 年,S. 2004,2004 年 10 月 29 日] 对公共公司和二级执照持有人的外部审计师的认证和报告要求的修订委员会(SEC 备忘录通函第 13 号,2003 年系列) 委员会在其 2004 年 10 月 14 日举行的会议上,决定修改主题要求如下: I. 第 3.7 节 就本通函而言,二级被许可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分为以下几类: A. i. 根据《证券监管法》 (SRC) 第 12 条的注册,已出售一类证券的注册证券发行人; ii. B. i. 预先需要的公司 ii. 投资公司 iii. 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 iv. 投资公司 v. 政府证券合格交易商 (GSED) vi. 注册为证券承销商的全能银行 v ii.投资公司顾问 viii.清算机构和清算机构作为存放处 ix。记名时间股份、专有和非专有会员证书的发行人 x.股票和证券交易所/ s xi。根据 RA 9182 C 注册的特殊用途车辆。融资公司 ii.转让代理二。主题通函第 5.1(B)(i) 节此后应改为:“在申请时,外部审计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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