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收入条例》暂行规定的条例经第 18-99 号收入条例修订12-2003,关于使用正确盖章的未使用的非增值税发票或收据的截止日期[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27-200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06月30日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7 月至 12 月 3 日至 4 日 [ BIR 收入条例 No. 27-2003,2003 年 6 月 30 日] 条例进一步修订临时规定的收入条例第 2003 号。经第 18-99 号收入条例修订12-2003,关于使用正确盖章的未使用的非增值税发票或收据的截止日期第 1 节。范围。 - 根据与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45 条有关的第 244 条的规定,特此颁布本条例,以修改经税收条例修订的第 18-99 号税收条例的临时规定中规定的期限第 12-2003 号,关于继续使用正确盖章的未使用的非增值税发票或收据。第 2 节. 临时规定。 — 第 12-2003 号税收条例的第 8.3 节,进一步修订了第 18-99 号税收条例,特此进一步修改如下: “第 8 节。临时规定。- xxx 8.3 未使用的发票或收据。- 出于以下目的各金融机构应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向该局有关办公室(税收区办公室/大额纳税人服务办公室)提交截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的未使用发票或收据清单,并在其中注明用于记录和参考目的的小册子数量和相应的序列号。未使用的非增值税发票/收据应允许用于缴纳增值税的交易,前提是在所有副本上加盖“增值税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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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条例》的进一步相关规定。第 7-95 条,经第 7 号收入条例修订。 8-2002[BIR 法规编号。 1-2005]进一步延长税务代理人认证的截止日期,为此目的修改第 2 号收入条例。 15-99,经收入条例修订。 3-2000 年和 12-2000 年[BIR 收入条例 NO. 1-2001]修改《收入条例》的有关规定。 02-98,最后由收入条例修订。 30-2003 和收入条例第 30-2003 号17-2003[BIR 收入条例 NO. 14-2013]修改第 24 号《收入条例》第 24 条的规定。 3-2006 关于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3 号增加的收入。 9334[BIR 收入条例 NO. 4-2009]进一步修订收入条例的条例13-2003 修订的《收入条例》第 13-2003 号经第 4-2003 号收入条例修订8-2003[BIR 收入条例 NO. 18-03]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经第 16-2005 号收入条例修订4-2007 年,也称为 2005 年综合增值税条例,经修订[BIR 收入条例第 4 号。 10-2011]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 14-97,经第 1 号收入条例修订。 14-99,否则称为《对汽车征收消费税的收入条例》[BIR 条例第 10 号。 04-2003]暂停执行第 2 号收入条例2-2011[BIR 收入条例 NO. 6-2011]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 12-99,经第 12 号收入条例修订。 18-13,相对于发布缺陷税评估的正当程序要求[收入条例第 18 号。 7-2018]修改《收入条例》的进一步相关规定。 2-98 经修订,关于签发源头扣缴增值税证明书,从而修订收入条例第 2-98 号。 4-2002;以及其他目的[BIR 收入条例第 1 号。 2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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