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7 月至 12 月 3 日至 4 日 [ DOH 行政命令编号。 90, SERIES OF 2003, September 18, 2003 ] 对氢醌和/或维甲酸(维甲酸)制剂使用的重新分类和修订根据最近的临床研究和不断变化的消费者偏好和做法重新审查和审查。因此,根据经修正的第 3720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食品、药品、器械和化妆品法)的规定,对苯二酚和/或维甲酸(维甲酸)制剂的使用在此重新分类和修订如下: A. 所有含有对苯二酚作为唯一活性成分并具有相应浓度的制剂被归类为: 家庭疗法 - 用于含有少于或等于百分之二 (2%) 对苯二酚的制剂。它们可以在没有执照药剂师监督的情况下分发;非处方药 - 用于含有超过百分之二 (2%) 但小于或等于百分之四 (4%) 对苯二酚的制剂。它们必须在持牌药剂师的监督下配药;处方药 - 用于含有超过百分之四 (4%) 但少于五 (5%) 对苯二酚的制剂。必须由注册药店的持牌药剂师在出示适当的处方后才能配药;不可注册 - 用于含有 5% (5%) 或更多对苯二酚的制剂。他们是不允许的,也被禁止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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