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牙科实验室注册/许可的修订规则和条例[DOH 行政令第 10 号105, S. 200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22日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7 月至 12 月 3 日至 4 日 [ DOH 行政命令编号。 105, S. 2003, October 22, 2003 ] 除了第 28 号行政命令的规定外,菲律宾牙科实验室注册/许可的修订规则和条例。 2003年,制定以下指导方针: 六.程序指南 1. 文件要求 1.1 初始许可证 1.1.6。 MOA/实验室和牙医顾问之间的服务合同/任命 1.2 执照更新 1.2.4 MOA/实验室和牙医顾问之间的服务合同/任命 3. 检查 3.3 CHD 主任和省、市、区和市卫生官员被要求向 BHFS 附件 A II 报告任何未经许可经营的牙科实验室或任何违反这些规则和规定的行为。人员配备 1.a 牙科顾问应确保牙科实验室始终遵守牙科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要求。同样,A.O.第 XIV 条第 1 条28 号。 2003 年修订如下: XIV 实施机制 DOH - BHFS 的职责 1. 颁发经营所有类别牙科实验室的初始许可证和更新经营三级牙科实验室的许可证。 A.O. 的所有其他规定28 秒。 2003 年不受本规定影响的继续有效。该命令将立即生效。通过:2003 年 10 月 22 日 MANUEL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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