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联合企业[通函编号316,2002 年 1 月 29 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1月29日
(纳尔)卷。 13. NOS。 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 日 [ 通函编号316,2002 年 1 月 29 日,2002 年 1 月 29 日] 金融相关承诺 货币委员会在其 2001 年 12 月 6 日的第 1937 号决议中,根据第 25 节批准了对《银行监管手册》第 X377 节的以下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8791 号。“第 X377 节金融联合企业。- 经 BSP 事先批准,银行可以投资以下金融联合企业的股票,但须遵守第 X378 节规定的限制: a. 租赁公司,包括摊位租赁和商业机构中的空间;前提是,银行对该租赁公司的投资/收购股份仅在未偿还的贷款义务转换为股权的情况下受到限制/适用; b. 银行; c. 投资公司; d. 融资公司; e. 信用卡公司; f. 为中小型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公司 (VCC),受第 X379 条规定的约束; g. Co从事股票经纪/证券交易的公司;和 h。从事外汇交易/经纪的公司。此外,EKB 可以作为金融联合企业投资于以下项目:保险公司;和 b。控股公司,前提是该控股公司的投资仅限于 BSP 法规允许的 UB 的联合企业和/或非联合企业的股权。货币委员会可将其他活动宣布为银行的金融联合企业。确定公司是否从事金融联合经营,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主要目的和主营业务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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