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或收购的财产[通函编号306, S. 200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1月09日
(NAR 第 13 卷,2002 年 1 月至 2 日/2002 年 1 月至 3 月) 306, S. 2002, January 09, 2002 ] 拥有或收购的财产 根据 2001 年 10 月 11 日货币委员会第 1631 号决议,特此修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手册》和《账户手册》,如下: 法规手册部分 1. X611 和 4109Q 部分特此添加到法规手册中,内容如下: 拥有或获得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通过止赎或还款日期结清贷款取得的财产,应按贷款余额(定期贷款的本金加账面应收应收利息,或票据贴现的本金减未摊销收入)或投标/购买价格,以两者中的下限:前提是,ROPOA 的入账金额超过所购财产的评估价值时,应设置相当于入账金额超过评估价值的部分的可能损失准备金。与取得的不动产止赎/购买有关的不可退还的资本利得税和文件印花税可计入所取得的不动产的账面价值:但前提是账面价值总额不超过评估价值收购的房地产:此外,如果登记为 ROPOA 的金额超过 500 万披索,则止赎/购买的资产的评估应由菲律宾中央银行接受的独立评估师进行。任何超过入账金额的贷款余额应记入“杂项收入/损失”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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