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至 3 月 [ NLRC 决议编号。 01-02, S. 2002, February 12, 2002, February 12, 2002 ] 根据第 442 号总统令第 218 条的规定,修改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新议事规则的某些规定,也称为经修订的菲律宾劳动法典,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通过并颁布,特此通过并颁布,对《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新议事规则》的以下修正案:1 . 规则 1 的第 1、2 和 3 节特此修改如下: 第 1 节. 规则的标题。 ——本规则称为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2 节。建筑。 — 本规则应自由解释以实现宪法、菲律宾劳动法和其他相关立法的目标,并协助各方获得公正、迅速和廉价的劳资纠纷解决。部分 3. 法院规则的补充适用。 — 在本规则中没有任何适用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劳动法》的目标,菲律宾法院修订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为了加快劳动正义,并在可行和方便的情况下,通过类比或补充的特征和效果来应用。 2. 第 1 条第 II 条最后一段特此修改如下: 如本文所用,“区域仲裁处”指委员会的任何区域仲裁分支或次区域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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