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关于上诉的统一规则[IPO 办公室命令编号。 12, S. 2002, 2002 年 2 月 8 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2月08日
(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至 3 月 [ IPO 办公室命令编号。 12, S. 2002, February 08, 2002, February 08, 2002 ] 知识产权局上诉统一规则上诉案件;鉴于,有必要颁布统一的上诉规则,以加快解决上诉案件;现在,因此,IPO 特此颁布这些上诉统一规则。第 1 节。标题和范围。 ——本规则称为《IPO 上诉统一规则》。本规则应涵盖文件、信息和技术转让局(DITTB)局长、法律事务局(BLA)局长、专利局局长(BOP)和局长作出的决定或最终命令商标局 (BOT)。第 2 节. 向总干事提出上诉。 — 局长的决定或最终命令应在上诉人或上诉人收到其副本三十 (30) 天后成为最终的和可执行的,除非在同一期限内向局长或上诉人提出复议动议。已完善对总干事的申诉;但只允许一 (1) 项重新考虑局长的决定或命令的动议;并且,如果重新考虑的动议被拒绝,上诉人或上诉人有/拥有上述规定的提出上诉的期限的余额。第 3 节上诉备忘录。 — 上诉应通过提交三 (3) 份清晰副本的上诉备忘录以及向局局长和对方当事人(如果有)的送达证明,并在支付适用的费用后完善,参考代码 127 或 128,提供首次公开募股费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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