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记录的处置和保留指南[BSP 通函,2002 年 3 月 13 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3月13日
(纳尔)卷。 13 号1-2 / JANUARY-MARCH 2002 [ BSP 通函,2002 年 3 月 13 日,2002 年 3 月 13 日 ] 农村/合作银行记录的处置和保留指南 指导农村/合作银行处置其记录和文件不再需要保留,在确定哪些记录具有永久价值并因此应该保留时,特此发布以下关于农村/合作银行记录的处置和保留的指南: A. 记录和文件保留的分类期间 1. 会计记录账簿、经审计的 PS、永久年度报告 b。门票和支持文件 10 年 c.正式收据(第 2 份或第 3 份) 10 年 2.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分行/办事处的组织文件(组织文件)、BSP 授予的特别许可权(例如接受 D/D 的授权、政府存款, 附加福利计划) 永久 3. 操作手册,包括合规系统,关于人事、安全和其他相关事项的永久政策 4. 库存和转移簿以及相关记录和文件 永久 5. 会议记录 a.股东/大会、董事会 常任 b.其他委员会 10 年 6. 人力资源档案 a.与董事会成员和股东有关的文件 永久 b。银行官员和工作人员自辞职/离职/退休后 10 年 c.有贬损信息的官员和工作人员 永久 7. 通信(往来) a.关于检查结果/例外和指令的 BSP;再贴现、贷款和垫款 永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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