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商标条例[IPO 办公室令第20, S. 200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3月19日
(纳尔)卷。 12号1 / 2001 年 1 月 - 2001 年 3 月 2001 年 3 月 19 日 [ IPO 办公室命令编号20, S. 2001, March 19, 2001 ] 进一步修改商标条例 鉴于,为了跟上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的步伐,已经对商标条例,特别是其中的第 605 条进行了几处修改。鉴于,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加强规则 605,以支持信息和通信技术 (ICT) 的进步;鉴于,有必要更新第 605 条规则,以更好地满足申请人对信息和通信技术 (ICT) 业务或服务中使用或将要使用的商标注册的需求;因此,考虑到各种修正案,并为了纳入新的修正案,特此对上述规则进行如下修改: 规则 605. 审查顺序;行动优先权 a) 应按照主管局收到授予申请日期的完整要求的顺序审查申请的可注册性。通常,将按照主管局分配给他们的申请号的顺序进行,除非申请号较高的申请的申请日较早,否则申请号较高的申请不得先于申请号较低的申请进行审查比那些数字较低的。 b) 可根据经宣誓并支付费用的请求和局长的命令,对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的商标申请授予诉讼和/或审查的优先权; 1. 同一注册人或受让人重新申请已注册但因不符合维持要求而被取消的商标。 2. 同一申请人重新申请已申请但放弃且不能再恢复的商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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