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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外汇收据月结单[IC 通函 No. 2001 年 4 月至 2001 年 12 月 3 日]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01年12月03日
(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至 3 月 [ IC 通函 NO. 4-2001,2001 年 12 月 3 日,2001 年 12 月 3 日] 提交外汇收据的月度报表,与本委员会 2001 年 8 月 24 日和 2001 年 10 月 30 日的第 3-2001 号通函有关,所有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特此要求经纪人填写随附的外汇收据报表,并在自 2001 年 12 月开始的每个月的最后一天起十五 (15) 天内将填妥的表格提交给本办公室。购买外汇汇往国外的事宜应由本委员会签发,除非首先遵守上述规定,否则不得将任何条约协议提交菲律宾中央银行(BSP)采取行动。本通函取代 1994 年 1 月 19 日第 4/94 号通函。通过日期:2001 年 12 月 3 日(新加坡元) EDUARDO T. MALINIS 保险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动态生成系统(E-Lib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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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信编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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