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PNDF 中除名/添加到 PNDF 的药品/药物索赔的实施和/或赔偿的效力[PHIC PHILHEALTH 通告第026,第200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8月28日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10 月 3-4 日 - 2003 年 12 月 [ PHIC PHILHEALTH 通告编号。 026,第2000 年,2000 年 8 月 28 日] 从 R.A. 第 37 条删除/添加到 PNDF 第 37 条的药物/药物索赔的实施和/或赔偿的有效性除其他外,第 7875 条规定,除非公司明确授予例外,否则只能为菲律宾国家药物处方集 (PNDF) 中包含的药物付款。与此相关,药品和药品不时被除名和/或添加到可报销药品/药品 (PNDF) 清单中。为解决其实施的有效性和/或药品/药品索赔的可赔性问题,现调整以下规则: PNDF 第 5 版的生效日期为 2000 年 7 月 24 日。列在 PNDF 中但经食品药品局 (BFAD) 和卫生技术评估 (HTA) 委员会批准的,应根据 PhilHealth 肯定清单进行赔偿。从 PNDF 中除名并在该清单生效时的禁闭期内管理的药物/药物的索赔仍应就该禁闭进行赔偿。示例:禁闭期为 2000 年 1 月 7 日至 15 日。药物于 2000 年 1 月 10 日被除名。因此,在 2000 年 1 月 7 日至 15 日禁闭期间管理的除名药物/药物的索赔是可补偿的。为严格遵守。采用:2000 年 8 月 28 日(新加坡元) ENRIQUE M. ZALAMEA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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