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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4 至 2.5 GHZ 频段内使用扩频技术的无线电台的操作[NTC 备忘录通知编号2000 年 8 月 15 日]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00年08月08日
(纳尔)卷。 11 NO.3 / 七月 - 九月。 2000 [ NTC 备忘录通函 NO. 15-8-2000, August 08, 2000 ] 在 2.4 至 2.5 GHZ 频段内使用扩频技术的无线电台的操作 委员会特此修订关于使用扩频的无线电台操作的第 1-2-99 号备忘录通函1998 年 3 月 31 日第 2-4-98 号备忘录命令中提供的 2.4 至 2.5 Ghz 频段的技术,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最大发射机输出功率不得超过 1 瓦有效辐射功率 (ERP)干扰基础;然而,当以该功率工作时,天线增益不得超过 6 dBi。专门用于固定点对点操作的系统可以使用定向增益大于 6 dBi 的发射天线,前提是天线的定向增益每增加 3 dB,发射机的最大峰值输出功率就会降低 1 dB超过 6 分贝; 2. 除首都区、三区和四区外,取消对2.4 Ghz频段内扩频技术使用的各类许可和示范申请的备案、受理和受理。 3. 使用扩频技术的无线电设备的操作应以次要、非优先和无干扰为基础。 4. 使用扩频技术的无线电操作应遵守现有的规章制度和指南,以及未来将要颁布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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