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第 1 号行政令的指导方针BGC-AO-001 RE:对专业驾驶执照持有人/申请人进行药物检测的规则和规定[LTO 备忘录通函 No. BGC-MC-0031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11月28日
(纳尔)卷。 11 号 4 / OCT。 – 十二月。 2000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BGC-MC-00317,2000 年 11 月 28 日] 行政命令编号的实施指南。 BGC-AO-001 RE:对专业驾驶执照持有人/申请人进行药物检测的规则和规定 第 I. 引言。 — 根据总统关于确保菲律宾道路安全的指示,并根据 AO No. BGC-AO-001 和经 Batas Pambansa Blg. 修订的第 4136 号共和国法案第 22 节。第 398 条规定,“任何人如欲驾驶任何机动车辆,均须向署长或其副手提出申请,以获得驾驶机动车辆的执照;但是,患有肺结核、性病、癫痫等传染性疾病,或者嗜酒、吸毒、依赖者,不得发给职业驾驶执照”,遵守下列规定:二、术语的定义。 - 一个。药物 — 甲基苯丙胺(沙布)、大麻素(大麻)。湾。药物测试——实验室为确定药物或其代谢物的存在与否而进行的任何化学、生物或物理仪器分析。 C。甲基苯丙胺 (Shabu) — 是合成苯丙胺或兴奋剂,以药丸、胶囊、粉末和大块的形式非法生产和销售。两种这样的甲基苯丙胺是块状和冰状。 d。大麻素——像大麻一样的植物,其叶子在香烟中作为麻醉剂吸食。 e. LTO — 陆路运输办公室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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