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 STCW '95 证书的指南(面向海上甲板人员)[中国备忘录通函编号99-1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8月31日
(纳尔)卷。 10号4 / 1999 年 10 月 - 12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备忘录99-15,1999 年 8 月 31 日] STCW '95 证书颁发指南(针对海上甲板人员) I. 权威 第 8544 号共和国法第 10 (c) 条第 IV 条,也称为“菲律宾商船” 1998 年高级船员法案”,由海上甲板高级船员委员会 1999 年系列第 1 号决议第 7 条第 28 节和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I/1、II/2 和 II/3 条实施,经 1995 年修订。 二.目登上海船,并已达到公约相关规则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三、覆盖范围 本备忘录通告适用于以下类别的管理和操作级别的海事甲板高级船员认证候选人: 1998 年 8 月 1 日之后获得批准的教育和批准的培训计划/课程。 B. 在 250 总吨或以上但小于 500 总吨的船上服务的人员。 C. 在经修正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V/1、V/2 和 V/3 条所涵盖的某些类型的海船上从事海上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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