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临时限制令的程序规则[SEC]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3月13日
(NAR) 第 9 卷第 1 期/1998 年 1 月 - 1998 年 3 月 [SEC,1998 年 3 月 13 日] 发布临时限制令的程序规则 第 1 节适用性。 — 本规则适用于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临时限制令 (TRO) 的投诉或任何初始诉状。第 2 节。提交地点。 — 向本委员会证券调查和清算部 (SICD) 提交的任何投诉或发起请求,其中包含对发行 TRO 的祈祷,应提交主席办公室采取适当行动。为此,SICD 应将此类投诉或诉状的原件转发给主席办公室。除非另有命令,SICD 的案件仍应继续进行,尽管 TRO 申请的决议未决。但是,如果 SICD 驳回投诉或诉状,则 TRO 申请将变得毫无意义和学术性。第 3 节 TRO 单方面签发。 — 如果主席或在他缺席的情况下,最高级的副专员自行决定此事极为紧急,因此除非签发 TRO,否则会出现严重的不公正和无法弥补的伤害,他可以立即签发 TRO ;前提是,如此签发的 TRO 仅在签发后七十二 (72) 小时内有效。部分 4. 听证会总结。 — 主席或在他缺席的情况下,最高级别的副专员应将 TRO 申请提交给 SICD 主任,由 SICD 主任在案件记录转交给他后 24 小时内,对该申请进行一次简易听证会用于确定是否应授予 TRO,或者,如果已签发 72 小时 TRO,则将其延长另一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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