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1998 年 10 月 4 日 - 1998 年 12 月 [BSP 通函,1998 年 9 月 8 日] 未能为可能损失设立备抵的制裁经修订的第 143 号和 1998 年 7 月 13 日的通函:拒绝设立新银行办事处的请求,无论其类型或类别如何;湾。拒绝使用 BSP 信贷工具,除非 R. A. No. 7653 第 84 条允许;和 c。扩大商业银行和普通商业银行每天罚款 10,000 比索,储蓄银行和具有准银行功能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NBQBs)每天罚款 5,000 比索,农村银行罚款 500 比索,计算如下: 1. 从日期起银行/NBQB 已获悉,截至该建议估值准备金已实际入账之日,SES 相关监督和审查部门的建议已得到货币委员会的确认,以防贷款可能损失准备金和其他按照 Bangko Sentral 要求归类为次级(无担保)、可疑和损失的风险资产; 2. 自(143 号文,经修订)规定的日期起,在按 2%的一般贷款可能损失准备的情况下,至实际计提 25%的可能损失准备的被归类为次级的担保贷款, 以及特别提到的 5% 的贷款可能损失准备金。对于不合规的银行/NBQB,应要求董事会签署一份承诺备忘录 (MOU),其中表明他们承诺注入额外资本以支付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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