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1998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 BSP 通告编号。 175, 1998 年 9 月 3 日 ] 为菲律宾清算所公司成员的农村银行和经授权接受活期存款的储蓄银行检查清算规则 根据 1998 年 8 月 5 日的 MB 决议第 1105 号,日期为 4 月 8 日的第 163 号通函, 1998 年修改如下: 163 号文第 3 节和第 4 节适用于作为 PCHC 成员的农村银行和有权接受活期存款并直接参与 PCHC 和 BSP 清算业务的储蓄银行。第 3 条现改为: “3. 对于作为 PCHC 成员的农村银行和被授权参与 PCHC 和 BSP 支票清算业务的储蓄银行,应设定同业拆借未涵盖的清算损失上限,并平仓清算交易a. 提议的上限定义为 BSP 将延长的抵押隔夜清算线。每个被授权直接参与 PCHC 和 BSP 清算业务的农村银行和储蓄银行都应申请与 BSP 贷款和信贷部 (DLC) 联系。针对已批准贷款额度的拨款应按拨款前最后一次拍卖的 91 天国库券利率计息。b. 平仓程序应适用于所有入境物品,“退回物品”除外,仅限当地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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