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服务的现代化[DTC 部门令第 1 号96-96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7月31日
(纳尔)卷。 7号3 / 1996 年 7 月至 9 月 [ DTC 部门命令编号。 96-963,1996 年 7 月 31 日] 公共交通服务的现代化 为了公共服务的利益和确保适行车辆的运行,特此颁布以下指导方针,以管理公共事业车辆的运行。 “任何单位不得作为新申请特许经营权、延长公共便利证书(CPC)有效期、更换单位和增加单位数量的对象,如果该单位超过涵盖 CPC 到期时的最低年龄要求,如下所示。”用于公共汽车和小巴,例如 PUB。校车和穿梭巴士 — 自在陆路交通办公室 (LTO) 首次注册之日起,该单位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十五 (15) 年。对于出租车、出租车辆、车库服务和豪华轿车服务——该单元的车型年份不应超过十 (10) 年。对于 filcab — 自在陆路交通办公室 (LTO) 初次注册之日起,该单元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十 (10) 年。与此不一致的所有先前的发布/命令/备忘录在此被取代、撤销和/或作废。本命令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在官方公报或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或向 U.P.法律中心,根据 1992 年 10 月 9 日第 11 号总统备忘录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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