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丢失的正式收据[POEA 备忘录通函编号。 1996年49辑]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10月31日
(纳尔)卷。 7号4 / 1996 年 10 月至 12 月 [ POEA 备忘录通函 NO. 49 SERIES OF 1996, October 31, 1996 ] 丢失的正式收据的偿还 为了保护发给机构和政府其他客户的正式收据,将不会为丢失的正式收据签发任何证明,包括复印收据的复印副本,以避免篡改和回收相同。交易完成后,所有开具的收据必须由各分行所有指定的放行人员盖章为“已使用”。严禁篡改官方收据。发现违反此类禁令的公司代表或本政府雇员将受到适当的制裁。对正式收据的真实性或真实性有任何疑问,可立即提交现金部核实。只有在支付相应费用后才能发出新收据。为严格遵守。采用:1996 年 10 月 31 日(新元)FELICISIMO O. JOSON, JR。管理员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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