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WD 要求延长九十 (90) 天[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95-22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08月24日
(纳尔)卷。 6号3 / 7 月 - 1995 年 9 月 [ LTO 备忘录通知编号95-220,1995 年 8 月 24 日] EWD 要求延长九十 (90) 天 鉴于交通和通信部部长的指示,要给公众传播更多时间,并让驾车者获得预警装置 (EWD ) 作为所有机动车辆的永久附件和强制登记要求,特此从 1995 年 8 月 21 日起额外延长 90 天以符合规定。为符合规定。采用:1995 年 8 月 24 日(新加坡元)MANUEL F. BRUAN Brig.法新社将军(退休)助理国务卿批准:(新元)JESUS B. GARCIA, JR。交通运输部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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