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6号3 / 7 月 - 1995 年 9 月 [ 备忘录订单号302, 1995 年 8 月 14 日] 授予菲律宾港口管理局在八打雁港口填海中使用公共房地产管理局土地份额的权利 鉴于 1973 年 1 月 11 日的总统令 3-A 要求所有前滩填海、淹没近海区域应仅限于国家政府或其根据适当合同授权的任何人;鉴于,1977 年 2 月 4 日的第 1084 号总统令创建并授权公共房地产管理局 (PEA) 开垦土地,而 1979 年 2 月 14 日的第 525 号行政命令指定 PEA 作为主要负责代表并代表政府的所有开垦项目的机构。国家政府并规定所有填海项目应由菲律宾总统批准,根据 PEA 的建议或通过其与任何个人或实体签订的适当合同;鉴于,根据其授权,PEA 已与八打雁港口规划和发展公司 (BPPDI) 签订了合同,该公司是一家私人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的现有程序,该公司已被授权在其根据 PEA 批准的计划和规格,在八打雁市自费或免费为政府提供填海和土地开发项目,该项目覆盖与菲律宾港务局 (PPA) 现有国际海港项目相邻的区域,以及/ 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鉴于,菲律宾总统批准的填海和土地开发合同规定,PEA 在填海土地中的份额占填海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40%),包括道路、空地和毗邻的可销售面积,以位于毗邻现有 PPA 港口设施的部分,如本备忘录命令的附件 A* 所示;鉴于作为政府机构的 PEA 和 PPA 已相互同意后者将项目净可售面积中的 PEA 份额用于未来的港口扩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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