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搬迁/自愿关闭的修订指南[BSP 通告第95, S. 199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10月30日
(纳尔)卷。 6号1995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 BSP 通告编号。 95, S. 1995, October 30, 1995 ] 农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搬迁/自愿关闭的修订指南 货币委员会在其 1995 年 10 月 25 日的第 1247 号决议中批准了修订后的指导方针,以管理农村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搬迁/自愿关闭。因此,特此将《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三卷的规定修订如下: 第 1 节 《监管手册》第 3151 节特此修订为: “SEC. 3151. 设立/搬迁/自愿关闭分行——以下规则适用于农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搬迁或自愿关闭。”为本节的目的,分行是指银行总行以外的分行、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第 2 节。特此将手册第 3151.1 小节修改为:“第 3151.1 小节事先获得货币委员会批准——根据经修订的 RA 第 337 号第 6-B 节,任何在菲律宾经营的银行均不得设立、开设未经货币委员会/行长事先批准,在其正式授权的主要办事处的场所外经营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第 3 节。本手册第 3151.2 小节特此修改为:“第 3151.2 小节申请设立分行的授权 - 授权设立分行的申请应由银行行长签署,并应附上,如至少,通过以下信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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